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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改革与均田制的演变

时间:2017-09-11 23:31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历史网 点击:
一 北魏初期的北方社会 西晋灭亡后,五胡乱华,北方社会经过了历史上最为频繁的战乱。各政权或如流星,转瞬即逝,或致力于争霸,皆未沿着西晋的尝试,着手解决汉代以来的社会经济问题。相反,旧有的问题不断严峻,而新的问题却又从内部突显。 所谓旧有的问题
  一 北魏初期的北方社会

  西晋灭亡后,“五胡乱华”,北方社会经过了历史上最为频繁的战乱。各政权或如流星,转瞬即逝,或致力于争霸,皆未沿着西晋的尝试,着手解决汉代以来的社会经济问题。相反,旧有的问题不断严峻,而新的问题却又从内部突显。

  所谓旧有的问题,战乱的环境更加剧聚族而居,借以自保的趋势,或兴起以豪族为中心的地方势力。新的问题则是北方民族入主中原所必须要解决的民族融合,以及收拾人口离散、土地荒芜的残破局面。

  《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说:“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慕容德派人巡查郡县,检括出荫户58000余户。但是这样普遍的现象不是一次检括能够解决的。所以到北魏初期,依然是“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卷110《食货六》)。这些人“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大量被豪强荫占,国家不能直接支配。这些豪强称为宗主,是地方的实际领袖。如以“豪侠知名”的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小社会。

  《颜氏家训》描写了大族的经济生活:“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这样的庄园经济魏晋以来的格局,北方社会与南方社会皆然,甚至在均田制实行以后也并未消失。

  这些局势下,有的“强宗大族礼义足以齐其家,而好尚足以率其俗”,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化,有的“民间豪杰各推坞主以寇抄为事”,则形成地方武装集团。这些地方势力的普遍存在就是当时北朝国家面临的社会现实。北魏初期采取的是任命这些豪族为宗主督护,承认其对地方社会的统治权。

  十六国时期,北方民族纷纷入主中原,在战乱的环境中,各族之间,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民族壁垒更加森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汉族是这样看,少数民族也是这样看的。到北魏统一北方,其他各族的势力基本消散,但是作为统治民族的鲜卑族和北方社会经济文化最先进的汉族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差异。

  鲜卑族是分化于东胡族系中的游牧民族,到其建立北魏政权,其本族内部的结构依然是部族体系和国家官僚并存的状态。鲜卑分为没鹿回部、白部、贺兰部、宇文部、慕容部、独孤部、库狄部和拓跋部。各部首领称诸部大人,自北魏始祖拓跋力微取得部落联盟首领地位后,拓跋部开始走上建国的道路。398年,北魏道武帝迁都平城,定国号,立社稷,设置百官,建立国家。但各部依然由领民酋长统领部落。如尔朱荣的祖先,“常领部落,世为酋帅”,入魏后仍为领民酋长。《洛阳伽蓝记》称尔朱荣家族“世为第一领民酋长”,“部落八千余家”。生活于秀容川中的尔朱荣家族俨然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另如独孤信的祖先也为部落大人,其父为领民酋长。领民酋长又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等,这与酋长本人在国家的官职有关。他们既是部落的酋长,又是国家的官员。酋长统领下的鲜卑部落人民亦兵亦牧,是北魏统治的基础。部落的内部还存在氏族公社制的成分。

  北魏在征战过程中,获得大量的由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土地,这是北魏社会经济中有利于国家的因素。降服和俘虏了的大量其他民族人口,称为“新民”,数量巨大。部分新民会成为奴隶、部曲,大部分由国家“计口授田”,从事农业和牧业,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或成为国家屯田民,也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依附民。

  北魏征服北方各族和诸多政权中,获得大量土地,如漠南千里之地都成为北魏国家所有的牧地。而国家占有的耕地比牧地还要广大。经过战乱,“中原萧条,千里无烟”,大量无主、户绝土地成为国家公田。这些土地或“计口授田”,给新民或迁徙来的各族百姓耕种,或以佃兵和屯民实行屯田。同时,也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以及部落氏族公社制的土地占有形式。

  五胡十六国战火不断,北魏统一以后,重头收拾,既要解决汉晋以来豪族与国家的矛盾,也要融合民族关系。北魏孝文帝在这一背景下实行了全面的改革。

  二 北魏孝文帝改革

  孝文帝的改革在经济上继续沿着师丹名田制、王莽王田制和西晋占田制的限田方向,推行比上述三种制度都更加严密和系统的均田制。在民族融合和社会整合的改革上,采取了完全汉化的政策。

  1.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北魏均田制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需要还受的露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二是不还受的桑田。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不种桑之地给麻田十亩。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桑田可为世业,身终不还。桑田可以卖有余而买不足,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三是奴婢和耕牛可以受田。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还受之制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均田制实行的目的是改变土地占有不均,和土地人口的兼并问题,即“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时人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使“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这一目的其实也就是改变民多荫附,皆由豪强征敛而无官役,不承担国家赋役的状况。

  但是北魏的均田制并非对全国土地实行彻底的国有制和重新分配,而是承认土地占有现状基础上的限田政策,国家实行还受的土地主要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公田。

  马端临曾评论北魏均田制道:“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也就是说,他认为桑田是对原有占田的承认,即承认既有的土地占有。这还只是指小土地占有的情况。

  而还受的露田,马端临认为,“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并不是收回富人之田,平均分配,而是对国家所有的公田进行分配。

  在还受的具体办法上,马端临认为,是“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也就是说,承认了土地占有现状,即使是大土地占有也不强制。这比王莽的王田制更为灵活。

  丘濬在《大学衍义补》卷14也讨论了均田制的特点和实行的意义。他认为,作为限田之议的均田制行之不能久,是因为有“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他提出限制兼并的办法应该是“因其已然之俗,而立为未然之限。不追究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来”。他的方案是一丁许占田一顷,令行之前,虽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之后可以卖有余而买不足。差役之法丁田相当,富人出钱,贫人出力,调节土地的占有。实际上,他的方案正是他所指责的均田制的特点。

  均田制实行以后,直到北齐豪族广占土地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如《通典》卷3《食货三》:“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也说明均田制的实行并非直接改变大土地占有的现状。

  均田制没有重蹈师丹、王莽和西晋占田制的覆辙,得以成功推行,首先要归功于它符合北魏初期社会经济现实的灵活的制度设计,此外还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北魏初期,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公田,并直接管理着大量的人口,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浮户,是这一制度得以实行的重要前提。

  二如韩国磐先生指出的,鲜卑族内部存在的公社公有制,土地私有还不发达,也是均田制得以普遍实行的重要原因。

  三是均田与三长制度和新的赋役制度形成了相互支持的制度体系。

  2.三长制和租调力役制

  北魏初期,立豪族为宗主督护,国家不能直接管理基层社会。太和十年李冲建议行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催督赋税,劝课农桑。所以三长制是与均田制密切相关的,是保障均田制实行的基层管理组织。

  三长制就是针对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人口为宗主督护所隐占的情况提出来的,所以,三长制与均田制一样,本身也具有抑制豪强的意义。孝文帝设三长诏也说:“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人口隐占导致户口不实,户口不实导致赋税难征,负担不公,所以要“改旧从新,为里党之法”。

  三长制提出来后,文明太后交由大臣讨论,曾引起激烈的争论。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佑认为“言似可用,事实难行”,并且认定“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著作郎傅思益也担心:“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尉元丕称“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但主张缓行。文明太后坚持认为:“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于是三长制得以推行。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九品混通法,即“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按户、按资征收,资的品级是集乡邑三老议定的。这也是魏晋时期的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首先使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甚至更大规模隐占人口的豪族逃避了赋税,国家不能保障赋税的征收,其次品级的议定国家也难以掌控。这与均田制的实行是不相符合的。

  均田制颁布后,实行了新的赋役制度,即: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一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新的赋役制度首先以一夫一妇为征税单位,也就是以丁男丁女为征税标准。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了豪族一户人口多而赋税少的情况。同时因授田单位为丁男丁女,即一夫一妇,征税不再以资,而以床,也防止了以前定品级使可能诈富为贫的现象。另外,单丁、奴婢、耕牛都承担赋税,也一定程度上调节了贫富。

  这一征收额度,对小农家庭而言,当然是减轻了负担。对于豪族之家则增加了征收数量。

  3.汉化政策及其影响

  鲜卑政权要在北方建立稳定的统治,乃至向南实现统一,必须面临与经济文化更为先进的汉族融合的问题。孝文帝改革采取了全面汉化的政策:一是迁都洛阳,494年孝文帝将都城从平城迁至中原的洛阳;二说汉话,禁胡语,穿汉服,禁胡服;三是鼓励宗室与汉人士族通婚。

  孝文帝的汉化政策遭到了一些恪守鲜卑旧俗的贵族的反对。如宗室元丕雅爱本风,不愿改变旧俗,穿汉服讲汉话,因而不随迁洛阳,而留居于代并地区。

  更严重的是汉化政策导致了鲜卑族统治集团自身的分裂。新都洛阳成为北魏政权的政治中心,也因其处于汉族文化的腹地,而成为社会中心和文化中心。迁都后的北魏政权上层显贵日趋汉化,与迁到洛阳的下层鲜卑国人及云、代、并及六镇的“国人”距离不断扩大。北方的国人无缘再与皇族结为婚姻,在日益重文轻武的选官制度下,在仕途上也逐渐与清流之选无缘。

  而在平城时代,六镇拱卫都城,与都城唇齿相依,常获皇帝巡幸,戍守六镇的国人地位荣耀,被称为国之肺腑,国之爪牙。孝文帝迁往洛阳前也多曾多次巡幸洛阳。迁都以后,这些人少不能从师,长不得仕宦,为国驱使,被称为“府户”,终不过升一军主。再看看洛阳的本宗旧族,各自显荣,两相比较,视若天渊。这些不汉化,或汉化不深的鲜卑族对洛阳朝廷的怨恨日深,至524年,沃野镇人破六韩拔陵暴动一起,六镇响应。 (责任编辑:中国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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