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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经济发展与模式(3)

时间:2017-10-21 14:10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历史网 点击:
印度的发展模式,具体涵盖五项内容: 1.建立以公营企业为主导的公私企业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 印度独立以来一直实行公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同时发展的


  印度的发展模式,具体涵盖五项内容:

  1.建立以公营企业为主导的公私企业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

  印度独立以来一直实行公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同时发展的方针。1948年4月的工业决议中写道:“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增加国民财富的办法是扩大目前已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并集中力量建立其他新的生产项目,而不是接受原有企业。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只要方向对头,调节得当,也可以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1956年工业政策决议把工业分为三类:第一类共17种,由国家垄断,其中包括武器、弹药、原子能、钢铁、重型祷件、重型机械、重型电器、煤炭、石油、航空、铁路、造船、电力和采矿等工业。私营企业已在这类工业中经营的仍允许继续经营。第二类共12种,由国家建立公营企业,同时允许私营经济企业进入以补充其不足,这些工业包括机床、药品、合成橡胶、公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等。其余均属第三类,留给私营部门经营。金融和外贸由公营部门控制和经营。

  公私营两种经济部门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之中,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在同一计划下发挥各自作用。公营经济主要集中于投资较大、周转期较长、收益较少的基础工业、重工业、交通运输、军火工业、公共设施、重要的金融机构等。它们通过印度接管英国殖民政府原有企业、对私人企业国有化和国家投资兴建而得到迅速发展。它们对整个国家经济生活起着统治和支配的作用。“一五”计划开始时,只有五家中央控制的公营企业,到1982年初,已增至203家,增长40多倍。投资额在1951~1952年度为29亿卢比,1982~1983年度增至2659亿卢比,增长850多倍。投资额占全国有组织企业(指据印度各种法令进行注册并受其管制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的50%,拥有整个生产能力的60%。在国内净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约占20%,企业的职工人数占全国有组织企业职工总数的65%以上。20世纪70年代末,公营企业在印度100家最大公司中的数目已增至36家,资产共1088.3亿卢比,占100家最大公同资产总额的74.3%,其中有的公营企业已列入世界的“跨国公司”,如印度钢铁管理公司在世界43家最大钢铁托拉斯中名列第20位。从公营经济的规模和在整个国民经济所起的作用来看,它已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从性质上说,它无疑代表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2.实行计划经济并优先发展重工业。

  1956年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比例、结构等进行统筹规划,实施五年计划。印度至20世纪90年代已实施9个五年计划,从未间断。印度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长时期里,工业化的速度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将依靠煤电、重型机器、重化工和整个重工业,重工业将增加资本构成的能力。”根据这一思想,“二五”计划重工业投资占计划总额的84%,消费品工业投资仅占16%。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生产资料产品增长17%,而消费品工业只增长4.5%。

  3.对私营企业实行既保护又限制的双重政策。

  印度政府在发展公营经济的同时,也大力扶植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积极扶植大财团的经济发展。印度政府虽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私人垄断资本发展的措施,如实行垄断和贸易行为法、工业许可证制度等。但总的说,扶植是主要的,或“小限制大扶植”。私营经济的消费品工业、建筑业,商业利润一般都比较高。而公营企业由于投资大,利润均较低,而且公营企业为垄断财团提供所需要的种种有利条件,如廉价原料、燃料、基地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方便。正如阿吉特·罗易在《印度垄断资本主义》一书中所说:公营经济提供最基础的结构,而“私营部门主要是垄断资本在这个基础结构上建筑起自己富丽堂皇的大厦”。在政府和公营企业的扶植下,使本来就具有实力的垄断财团获得迅速发展。1%1年拥有1亿卢比以上的财团只有9家,1981年已达100家,其中起过10亿卢比的有44家,印度政府还采取若干措施支持和鼓励非垄断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残企业一般不超过100方卢比,特点是投资较少,技术水平不太高,容纳劳力多,产品花色品种齐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1961年小企业的数目不到3万家,1081~1982年已增至53万家,拥有固定资产919亿卢比,就业人数750万,其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0%,产品出口额约占全部出口额的20%。尽管每年都有大批小企业倒闭,但又有更多的小企业兴起。小型工业是印度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外国私人资本企业,印度政府一方面采取限制和削弱外国资本在印度的势力和影响,另一方面又允许其存在并积极发展同外国资本的关系。独立以来,外国私人资本到20世纪70年代末,直接投资总额达216亿卢比(约合27亿美元),相当于1948年投资总额的8.5倍。除英国资本外,美国、德国、法国等外国资本对印度的投资明显增力口。但是,外国私人资本在印度公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1949年为55%,1956年为36.3%,1976年再降至1.9%。1978年外国直接投资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就是说,外国资本虽然在印度有一定的重要地位,但作用远不如独立前。总之,独立后印度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公营经济、印度私人垄断资本、外国私人垄断资本、印度中小私人资本、农村小农经济。这五种经济成分的总和构成印度的经济基础。

  4.自力更生、实行进口替代发展战略。

  早期印度进口替代的重点是新型重工业产品。“二五”、“三五”计划中外援部分占经费来源中的27%~28%,但随着工业体系的建立,外援逐年减少,工业自给率达80%以上。印度强调保护民族工商业,凡自己能够生产的工业品均不准进口。印度1973年颁布的外汇条例规定:在印度的外资私人企业必须与印度合营,外国资本一般不得超过40%的股份。但国家优先发展的19种化工业和高科技工业可持股51%~74%。政府还规定,外资企业投资必须同时转让技术。印方有权将转让的技术再横向转让。此条例规定发布后,一些外企被勒令关闭或撤离。1978~1979年,外国跨国公司由540家下降至358家。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印度工业、农业、科技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从1950~1951年度到1984~1985年度,印度人口从3.59亿增加到7.5亿,即增加一倍。按1970~1971年度价格计算,国民生产总值从1746.9亿卢比增加至6120.1亿卢比,即增加2.41倍,同期内人均国民收入从466卢比增至771.5卢比,即增加65.56%。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4.4%。印度工业有重大发展,已建成初具规模的独立的工业体系。工业设备的自给率已从独立初期的10%左右上升到90%左右。国内市场的消费品大部分是本国制造,并能输出纺织、制糖、钢铁、化纤等工厂和电站的成套设备。工业生产总指数(1960年为100)从1950-1951年度的49增至1980~1981年度的278,增加4.87倍。许多产品成倍增长。独立初期与1984~1985年相比,煤由3300万吨增至1.47亿吨,增加4倍;发电量由53亿千瓦增至1399亿千瓦,增加25倍多;原油由23万吨增至2899万吨,增加133倍;钢锭由147.2万吨增至1081万吨,增加7倍多。印度农业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就。农业生产指数1969~1970年度平均数为100,从1950~1951年度的58.5增至1980~1981年度的135.2,增加1.31倍,年均增长率是独立前25年的11.5倍。从1950~1951年度至1984~1985年度,粮食产量从0.5亿吨增至1.46亿吨;棉花产量从:51.7万吨增至140万吨,甘蔗从7049吨增至1.73万吨,油料从4980吨增至13100万吨。在科学技术方面,不仅改变了过去严重依赖外国技术的状况,而且还能向第三世界一些国家甚至向某些西方国家出口工业产品和技术。印度在原子能、电子、高分子、空间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能制造飞机、导弹、人造卫星、原子能发电站。其中四座原子能发电站总功率为860MW,85%的设备由印度自己制造。科技队伍人数在20世纪年代末就已有232万人,仅次于美国和苏联,自称居世界第三位。科研开支从1950~1951年度的4700万卢比增加到1982~1983年度的123.7亿卢比,即增加260倍。教育事业也有较大发展。全国中小学生从1950~1951年度的1920万增至1984~1985年度的8110万,增加3.3倍。同期,全印大学生从36万增加到350万,增加近10倍,大学从27所增加至150所,小学从209671所增至52万所,识字率从16.6%上升到36.2%。

  二、印度农业发展模式:土改与绿色革命

  印度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印度人口中80%以农业为生,农业吸收了全部劳动力的70%,它的发展决定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印度国民总产值的主要来源,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为改变印度农业的落后面貌,印度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独立后印度农业政策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独立到1965年为“全面发展农业”阶段,重点是实行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和乡村发展计划等;第二阶段,从1965~1978年,以技术改革为中心,实行农业发展新方针,又称“绿色革命”;第三阶段,从1978年起至今,以消除农村贫困和失业为目标,实行农村综合发展计划。

  三个阶段中以土改和绿色革命

  最为重要,取得的成果也较为明显。

  印度土改有三顶内容:(1)废除柴明达尔等大土地所有制。印度政府法令规定,以补偿金的办法接管柴明达尔等大地主的荒地、森林和耕地的一部分,然后有代价地分给耕种者。即非通过强行没收柴明达尔地主土地并无代价的分给农民。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约在全国38%的土地上取消了柴明达尔,政府给柴明达尔的赔偿费高达62.2亿卢比,其价格相当于被征收土地每年地租收入的10~25倍。(2)租佃改革。从1953年起,各邦通过租佃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租金公平合理并保障租佃关系,各邦政府均规定了地租数量并规定地主不得驱逐佃户,农民耕种六年者将取得永佃权,允许佃农购买土地等。(3)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1961年底印度开始宣布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令,规定超出限额的土地由国家交付评议会分配。各邦根据这一法令实行土地最高限额的标准不一,安得拉邦个人持有土地最高限额是27英亩~324英亩,卡纳塔克是27英亩~216英亩,旁遮普和哈里亚:纳是30英亩~80英亩,马哈拉施特拉是18英亩~126英亩。1972年7月,印度政府又规定以五口之家为一单位,最高限额水浇地为18英亩,旱地为54英亩。根据土地最高限额法,各邦共取得剩余土地567.8万英亩,已将其中的446.3万英亩分给329万无地或少地农民。土地限额法规定国家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付给土地所有者很高的补偿金,由获得土地的人20年内付清,全国预计实行最高限额而付给地主的补偿金达233亿卢比,等于废除柴明达尔时所付的补偿金的四倍。

  印度的土改无疑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的措施,但对其结果应进行公正的评估。现要肯定其成功之处,也要看到其失败和不足之处。其成功之处在于,印度土改废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地权制,从而限制和削弱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势力,为印度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柴明达尔制度是英国在印度培植的极端腐朽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这种制度在土改前占印度全国耕地的一半,它们构成印度农村最大的封建势力。由于在近92.4%的柴明达尔地区实行土改立法,取消了259万柴明达尔中间人的征收地租权,接管3700万公顷土地,有800万佃农获得土地所有权。土改后,土地所有制有局部的变化。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占地85%,其中不到2%的大地主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的贫苦农民仅占土地的15%。经土改1970~1071年有近50%的人拥有80%的土地。其中,大多数是有5公顷~10公顷的中小地主阶级,而拥有20公顷~50公顷以上的大地主仅农村的1%,只占有土地13%。可见,柴明达尔大地主势力已受到严重打击而日趋削弱,地权已经分散到中小地主阶级手中。这也表明,经过土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土地再分配,土地集中程度有所下降。新兴中小地主阶级已经兴起,他们容易接受新的农业技术,并开始逐渐经营资本主义农场。此外,由于土改立法,允许地主收回土地“自营”,从而引起夺佃高潮。不少佃农失去土地而成为无地佃农,他们的数量急剧增加,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变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工人,这无疑为发展农业资本主义创造了另一个必要的条件。

  印度土改失败之处首先在于:它不是采取消灭农村封建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措施,因而不可能解决印度农民的土地问题。土改后的土地再分配主要是在地主阶级内部进行,至多涉及到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因为支付征收柴明达尔的土地赎买金,只有少数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才有能力支付,无地和少地农民是无力支付的。土改后,土地所有者与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印度土改失败之处还在于:土改中除废除柴明达尔土地制度外,其他两项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租佃改革立法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而且地主利用法令本身的弊病,硬性提高租金,合法进行夺佃。土地最高限额法令也收效甚小,它的目的是企图解决贫苦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行合理土地分配。但实际上,得利者只是一小部分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 (责任编辑:中国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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