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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订大唐律

时间:2015-09-20 14: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唐太宗李世民十分重视国家法律的修订,他认为应当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因此,法律的修订成为唐朝官员的重要工作之一。 唐高 祖李渊曾经组织一批大臣,以隋文帝时代的《开皇律》为基础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就指示长孙无忌、房玄龄等
  唐太宗李世民十分重视国家法律的修订,他认为应当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因此,法律的修订成为唐朝官员的重要工作之一。

  唐高 祖李渊曾经组织一批大臣,以隋文帝时代的《开皇律》为基础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就指示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进行修订,成为 后来《唐律》基础的《贞观律》。同时,还编幕(zuan)和颁布了《贞观令》、《贞观格》和《贞观式》。这些法律规定对促进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 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后世法律的制定、法治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太宗强调立法必须慎重,而且法律条文必须要简明扼要,同时, 表述一定要准确,不能同罪异罚,不能同样一种罪,却有不同的惩罚条例。因为如果法律文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一罪不同刑,官吏就有了活动的余地,就很容易 产生欺诈违法的事。例如,想开脱罪恶就按从轻判处的条款办;要想罗织罪名,就引用刑重的条文。同时,法律规定不稳定也对国家的治理没有什么好处。因此,法 律规定一定要一致和稳定。

  古语说:刑乱世,用重典。也就是说,只有乱世的时候,皇帝才会用重刑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处罚,以此来保证自 己的统治。中国历史上缺乏详细规定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却有很多详尽规定如何惩罚公民不尽某种“义务”的刑法,历代不但多严刑酷律,而且对某人犯“法” 的量刑常依帝王的好恶喜怒随意减轻或加重。唐朝刚刚建立时,民心尚不十分稳定,国家经济发展也十分缓慢。因此,此时更应当采用“放任”的疗法,使国家的政 治经济生活环境宽松、使人民身上的压力减轻,用严刑峻法来治理百姓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唐太宗认为运用法律应当去重从轻,以宽大为怀。

   唐初制定《武德律》时,曾对隋朝大业年间烦琐苛刻的法律作了大量删削。即便如比,唐太宗还嫌处刑太重,又对《武德律》作了重大修改。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法 律时,把原先规定的绞刑改为断趾法,即砍掉右脚。唐太宗仍嫌这种刑罚太残酷,于是就接纳司法官裴弘献的建议,将断趾法改为流刑,即加重徭役,流放到三千里 以外,做三年苦力。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郝县县令裴仁轨,因个人私事而派公堂中的门夫服差役。唐太宗知道以后大发雷霆,要对他 处以死刑。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劝阻说:“法律是陛下同天下人所共同遵守的,而不是陛下自己一个人的。今天裴仁轨犯的是轻罪而被陛下重判死刑,我恐怕从此以 后,天下百姓会惊恐万状,执法的人也不知道该怎样执行法律了。”李世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李乾佑的意见,马上糾正了判处裴仁轨死刑的错误决定。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张蕴古任大理寺丞。唐朝相州地方有个叫李好德的人,曾经患过癫狂病,整天胡说八道,自称是天星下凡,将来必成大器,君临天 下。唐太宗命人把他关进监狱,指示大理丞张蕴古调查处理这个案件。张蕴古汇报说:“李好德患疯病有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人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唐 太宗采纳了张蕴古的意见,打算宽恕救免。

  但是,张蕴古却私下把唐太宗的旨意告诉了李好德,又和李好德一起下棋。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和张 蕴古有私仇,一直在寻找机会陷害张蕴古,现在乘机向唐太宗弹劾张蕴古,说:“张蕴古是相州人,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在相州当刺史,他为了讨好李厚德,便假说 李好德有精神病。”唐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斩于东市。

  但刚刚杀掉,李世民就后悔了,于是召来房玄龄责备说:“你们接受君主给的俸 禄,就应当替我考虑问题。事无巨细,都当留意。现在我有事不问你们,你们就不说,看到不合理的事情你们也不劝阻,你们这样下去还怎么辅助我呢?像张蕴古身 为司法官吏,却和囚犯嬉戏,泄漏我的话,这样的罪行非常严重,应当受到惩罚。但按照正常的法律,他还不至于被处死。我当时大怒,下令处决,你们竟不说一句 劝阻的话,主管的官署也不按照规定予以复奏,便立即把他处决了。这难道是治国之道?”房玄龄点头称是。

  因此,唐太宗下了一道命令: “自今以后犯了死罪的,即使命令马上处决,也要复审三次,请示三次,然后再执行。”这个规定使得对死刑的处决比较慎重一些,但并没有解决为无辜人犯申诉的 问题。张蕴古被斩首以后,司法官吏为了免遭谗言陷害,都不敢从轻处理囚犯。有时有治罪偏重的,上级也不予以查究。这样,冤屈的人就很多。

  唐太宗觉察到这种情况以后,问大理卿刘德威道:“近来法网甚密,许多不该网入的人都网入了,是什么原因呢?”

   刘德威回答说:“这个原因在陛下身上,不在群臣那里。陛下喜爱宽大就会宽大,喜爱严苛就会严苛。现在国家法律条文规定,官吏对犯人治罪偏重者,官职降低 三等;偏轻者降低五等。但是现在,错抓了人可以不负责任,而错放了人却要获大罪。大家心怀畏惧,为了自己免遭祸患,宁肯把无罪说成有罪。这样,刑网自然就 密了。”

  唐太宗生气地质问刘德威:“法律已经制定好了,你们为什么不按照法律来办事呢?你们这不是执法犯法吗?”

  刘德威说:“张蕴古就是为了替李好德说话而被陛下处死的。且不说他说得对,即使他属错误放人,也远不该处以死刑。只要陛下下令今后一律按法律办事,这种风气立即就会变过来的。”李世民同意了刘德威的意见。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唐太宗一方面调整那些不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一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法律程序,从制度上堵塞司法工作中的漏洞。张蕴古之死使唐太宗认识到 所谓的“复奏”制度实际上已经流于形式。于是,唐太宗修改了原来的“三复奏”制度。重新规定,凡判处死刑的,京城内要“五复奏”,其他各州仍旧坚持“三复 奏”。对于擅自处决人犯和虽经批准却提前处决人犯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严加惩处。

  但是,严格依条文定罪,有时也难免有冤案。所以, 唐太宗还规定门下省复审案件,如果发现有按照法令应该判死刑而情有可原的,应该记录下来上奏。即使依法应处死刑而又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免死从宽的机会。 对证据确凿确系犯法并被判刑的罪犯,决不心慈手软加以姑息。张蕴古事件之后,由于完善了法律制度,办案合乎公允,很少出现冤情,有时甚至连判处死刑的人也 没有怨言。 (责任编辑:中国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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